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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行法学丨新旧版《民法》教材对比系列(十):人格权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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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9-05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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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格权编部分改动不是很大,需要大家结合增补讲义中人格权编的内容一起掌握。往期推送请点击下方链接:

知行法学丨新旧版《民法》教材对比系列(一):第一章 民法概述

知行法学丨新旧版《民法》教材对比系列(二):第二章—第十章

知行法学丨新旧版《民法》教材对比系列(三):第十一章 时效制度和期间

知行法学丨新旧版《民法》教材对比系列(四):第十二章 物权编概述

知行法学丨新旧版《民法》教材对比系列(五):第十三章&第十四章

知行法学丨新旧版《民法》教材对比系列(六):第十五章 & 第十六章

知行法学丨新旧版《民法》教材对比系列(七):第十七章&第十八章

知行法学丨新旧版《民法》教材对比系列(八):第十九章—第二十三章

知行法学丨新旧版《民法》教材对比系列(九):担保物权篇





第五十九章

人格权概述



P355注意表述上,自然人死后的“人格权”保护更改为“人格利益”保护。

01

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



(一)人格的法律内涵

P355删除了罗马法法律渊源的背景介绍。


(二)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

P356重点掌握人格权的定义。新修改的定义中删除了“人格平等”的目标,修改为“人格权,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,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为目标的权利”。在三条特征的解释部分,补充了《民法典》第990条法定关于人格权种类,第991条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和第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、转让或者继承的规定。


(三)人格权的主要权能

P357对人格权的处分权有增删。增加了《民法典》第993条关于民事主体许可他人使用自身姓名、名称、肖像等的规定作为补充,删除了“不能允许权利主体毫无限制地将其人格利益加以抛弃、转让或不当利用”的原有表述。


02

人格权与其他权利



“人格权与身份权”一节,P358新增对民法典第1001条的理解适用。基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异同,自然人身份权利保护纠纷,优先适用《民法典》总则编、婚姻家庭编和其他法律对身份权的直接规制;没有规定的,可以依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编的规定。了解即可。


P360-361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一节,原《民法总则》和《侵权责任法》虽没有具体规定死者人格利益,但司法实践中,最高院基于实践需要,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式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支持。《民法典》承继了司法实践达成的共识,以第994条确立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条款。基本规范内涵没有实质变化,注意新增第994条即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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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章

一般人格权(重点掌握)


P363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9条关于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和第990条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的规定,删除了一般人格权“人格平等”的价值内涵,只保留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内核。


在人身自由的阐述上,增加了对人身自由地位和意义的表述,即“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各项活动、参与各种社会关系、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,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。”


在人格尊严的阐述上,区分了积极意义上的人格尊严和消极意义上的人格尊严,明确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均是自然人才享有的权益,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不具有人格尊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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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一章

具体人格权


01

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


P367-369从章节安排上,身体权的章节前置,放到了健康权一节前。重点掌握生命权、身体权和健康权内涵的变化,具体而言:基于《民法典》第1002条,生命权增加了生命尊严维护权的内涵;基于第1003条,身体权的定义增加了“自然人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”的内容。同时补充了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,需要注意的是,性骚扰可能同时侵害自然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。《民法典》第1011条的人身自由权也与身体权密切相关;最后,《民法典》第1004条明文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健康权。


02

姓名权、名称权


(一)姓名权

P369补充了《民法典》1012条姓名权规定和第1014条禁止侵害他人姓名权两个条款。内容基本不变。


(二)名称权

P370名称权补充了《民法典》第1013条关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名称处分的条款。内容基本不变。


03

肖像权



《民法典》1018条明确自然人的肖像权。P371补充了肖像的概念。我国对肖像使用权的保护采有限保护制度。重点掌握P372《民法典》第1020条对肖像合理使用五种情况,删除了原版的第六种情况——“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”。


04

名誉权、荣誉权(章节后置)




(一)名誉权

P372-373增加了《民法典》1024条名誉权条款。注意对侮辱和诽谤的定义进行了微调,在对认定名誉权侵权的“公示”或“第三人知悉”标准的解释上也略有调整,了解即可。


重点掌握《民法典》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,影响到他人名誉时,一般免责和但书条款。第1026条进一步规定“合理核实义务”的考量因素。第1027条明确了文艺批评的“尺度”问题。


(二)荣誉权

P374增加了《民法典》第1031条民事主体的荣誉权、请求记载或变更荣誉称号的权利。删除了《民法总则》第110条的规定。


05

隐私权




P375增加了《民法典》第1032条关于民事主体依法享有隐私权的条款。在隐私权基本特征的阐释中补充“非法人组织不享有隐私权”和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“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”侵害隐私权。原意变化不大。


06

其他人格利益




P376个人信息一节中,《民法典》第1034条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,学说上对个人信息是权利还是法益存在争议,个人信息权的性质也有不同学说。了解即可。

P377增设一段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现状的评价,需了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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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二章

人格权的保护


01

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


P381有关权利冲突的具体解决方法之权利限制中,新增《民法典》第999条前半段作证对人格权的限制。

P382 第二段将《民法总则》的内容替换为《民法典》第993条关于民事主体许可他人使用自身姓名、名称、肖像等的规定。


02

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




P383人格权的保护及其特点一段删除对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的叙述。


P384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上,援引《民法典》第997条解释停止侵害;依据第1000条第1款将“赔礼道歉”与“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”纳入同一层形态,并根据第2款补充行为人拒不承担此种责任时的法律后果。援引第996条解释精神损害赔偿,指出无论何种请求权,当事人都可就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主张。第二段依据《民法典》第998条、第999条,整段补充了认定侵害人格权责任时,应当进行个案判断和利益平衡。   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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